关于第64778660号“云法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法务 64778660

阅读:88703 2023-0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佑诚法商(苏州)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78660号“云法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

  申请人:佑诚法商(苏州)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78660号“云法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云法务”指定使用在“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4日

本文《关于第64778660号“云法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法务 647786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4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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