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祥瑞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祥远
申请人因第23532360号“祥记果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650号决定,于2022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青岛祥瑞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外包装购销合同、微店宣传、销售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新鲜水果”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23532360号第31类“祥记果业”注册商标,原第2353236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复审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撤销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程序,本就是出于抢占复审商标的目的,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厂房、背景墙、指示标志、工服及宣传手册;
2、产品外包装的合同、产品、单据;
3、部分销售收据记录及单据;
4、纸质优惠券;
5、产品网站宣传。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阶段已体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8年3月28日至2028年3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8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是否在“新鲜水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4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2为产品外包装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复审商品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中的收款纪录不足以证明系申请人销售复审商品所得;单据为手写版本,可视为自制证据。证据5亦为自制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8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内在“新鲜水果”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