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883231号“中科大疾控康养中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科大疾控康养中心 32883231

阅读:89207 2023-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丰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32883231号“中科大疾控康养中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所综合性的全国重点大学,具备极高的…

  申请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丰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32883231号“中科大疾控康养中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所综合性的全国重点大学,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名下医院在安徽省内具备极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661698号“中国科大”商标、第3024362号“中科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三、“中科大”是申请人字号的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其注册多个“中科大”、“科大”商标缺乏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五、争议商标含有“疾控”, 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简介;

  2、排名资料;

  3、媒体报道;

  4、知名度证明;

  5、被申请人及许良友商标注册情况;

  6、相关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疗养院;理疗;医疗辅助;按摩;卫生设备出租;兽医辅助;饮食营养指导;医疗设备出租;医疗护理”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与“中科大疾控康养中心”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作为申请人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中含有“疾控”,使用在“医院”等核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可简称为“中科大”,结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若争议商标“中科大疾控康养中心”维持注册,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来源与申请人相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其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7日

本文《关于第32883231号“中科大疾控康养中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科大疾控康养中心 328832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4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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