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深中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62337号“深中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1468号“SDWFJSJT及图”商标、第38642924号“洪会建设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