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721484号“SI JI B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I JI BAO 47721484

阅读:152574 2023-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荷美尔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泽乾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9日对第47721484号“SI JI B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65194号“四季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5325号“四季宝”商标(以…

  申请人:荷美尔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泽乾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9日对第47721484号“SI JI B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65194号“四季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5325号“四季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75257号“四季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950492号“四季宝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656846号“四季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8768号“SKIP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75656号“SKIP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21256号“SKIP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965191号“SKIP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675258号“SKIP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3656847号“SKIP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四季宝”系列商标经使用在“花生酱”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除争议商标外,还抄袭摹仿了多个知名品牌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信息资料;

  2、商标信息资料;

  3、品牌宣传资料;

  4、商品销售资料;

  5、审计报告;

  6、商品订购资料;

  7、市场地位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子酱;鱼罐头;明胶”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酱;花生酱;食用果冻;豆制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为有效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12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加多霸”、“劲豹”、“太太东牌”、“正守义ZHENGSHOUYI”,“正味好美牌”、“莲华牌”等商标。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SI JI BAO”与引证商标一、五“四季宝”相比较,在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明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食用果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五,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据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120多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与著名饮料品牌近似的“加多霸”、与著名汽车品牌近似的“劲豹”、与调味品品牌近似的“太太东牌”、“正守义 ZHENGSHOUYI”、“正味好美牌”“莲华牌”等商标,被申请人未在答辩中就其注册的商标作出合理解释,难谓巧合。综上,我局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鉴于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7日

本文《关于第47721484号“SI JI B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I JI BAO 477214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4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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