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00165号“京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068709号“京东JINGDONG及图”商标、第35936794号“京东环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已经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27338976A号“京东JINGDONG及图”商标、第52329559号“京东JINGD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第5类商品上“京东”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第35类服务上“京东”商标知名度认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被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人用药等商品上经使用,已经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