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省文君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焱鑫文化传媒中心
异议人四川省文君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焱鑫文化传媒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8855415号“WJ-WENJ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J-WENJUN”指定使用于第35类“户外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53420号“文君WENJUN及图”商标、第6220651号“WENJUN”商标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驰名商标权益,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55415号“WJ-WENJU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