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46067号“润百颜RUNBAIY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润百颜RUNBAIYAN及图 38446067

阅读:128371 2023-0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雪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38446067号“润百颜RUNBAIY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1070083号“润百颜”商标、第15499840号“…

  申请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雪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38446067号“润百颜RUNBAIY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1070083号“润百颜”商标、第15499840号“润百颜”商标、第13770825号“润海颜”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11070085号“润百颜”商标、第14868392号“润百颜”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四、五)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润百颜”系列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18、有关申请人及“润百颜”品牌所获荣誉、官网页面、审计报告、合同、发票、行业排名情况、宣传资料、媒体报道、相关裁定书等;

  19—2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名下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9年05月2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0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避孕套”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为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针”等商品上、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避孕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针”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避孕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奶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该规定旨在提供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鉴于申请人所引证的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且本案已通过其他条款给予申请人有效救济,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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