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云上草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7348号“高华瑶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57390号商标、第19828359号商标、第54682630号商标、第53202205号商标、第30047458号商标、第118161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商品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熏日用织品用香囊、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