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宝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格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775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97099号商标、第37960299号商标、第44311647号商标、第437362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而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