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焕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47646318号“焕衣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日本服饰零售业的领军企业,申请人“UNI QLO”/“优衣库”商标在中国的服饰领域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第3012401号“优衣库”商标、第12821807号“优衣库”商标、国际注册第1022988号“UNI Q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认定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及第25276222号“优衣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模仿申请人驰名商标、攀附申请人驰名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必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官网介绍相关页;2、申请人有价证券报告书;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4、申请人子公司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登记资料;5、申请人官网统计的中国门店清单、门店相关文件;6、申请人天猫期间店主页、针对双十一销售额的报道;7、申请人部分发票和银行汇款单;8、申请人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发票;9、申请人财务报告;10、“欧睿信息咨询公司”的介绍、2017年发布的中国服装市场品牌占有率相关调查报告;11、申请人广告发布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广告宣传材料;12、申请人宣传册;13、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的获奖情况;14、申请人媒体报道、上海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15、申请人公司产品所获荣誉资料;16、相关决定书、裁定书等;17、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焕衣库”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