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见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国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80439号“同益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1953号“同益”商标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2年1月6日刊登了撤销公告;第61968241号“同益财务 WIN-WIN FINANCE TY”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