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82256号“广州期货交易所GFEX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文为“广州期货交易所”,与申请人全称“广州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唯一对应,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均唯一指代申请人本身,有特定含义,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申请人提供“期货交易、期货经纪”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广州期货交易所”系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并研究设立的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广州”具有特定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4479669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商标等。申请人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并为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申请人在“期货交易;期货经纪”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使用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中国证监会关于成立广州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务院官网(中国政府网)关于成立广州期货交易所的要闻;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关于批准成立广州期货交易会的要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关于批准广州期货交易所的要闻(含新闻发布会);关于筹备广州期货交易所的相关政府批复及发布文件;相关媒体对广州期货交易筹备及成立事宜的要闻(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2021年6月,申请商标《委托创作合同》及附件;申请商标使用规范和指定手册;申请人相关宣传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理由及在案证据可知,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共同提起关于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即本案申请人。2021年1月22日,“广州期货交易所”经国务院同意、并由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2021年2月5日“广州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完成工商登记,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广州期货交易所”唯一指代申请人“广州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广州”作为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