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384334号“文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文宠 50384334

阅读:103816 2023-0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杜江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84334号“文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5247727号“文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未定,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经查询,引证商标权利人曾两次被列入…

  申请人:杜江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84334号“文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5247727号“文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未定,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经查询,引证商标权利人曾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三年间引证商标权利人住所变更了三次,权利人状态极其不稳定,所以引证商标不应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企业信息查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核定使用在“活动物;动物食品;宠物食品;动物食用谷类;动物可食用咀嚼物;饲料;宠物用香砂”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10月14日第1811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仅字体不同,故上述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

本文《关于第50384334号“文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文宠 503843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4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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