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膳卤道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2816号“膳卤道 本草 SHANLUD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34516号“膳卤魏道 SHANLUWEI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