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东升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力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54550号“欢熹鲜生 HUANXIXI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03334号“欢熹工作室”商标、第28213746号“欢熹家”商标、第17430345号“健利雅克 jianliyake及图”商标、第16144993号图形商标、第25166029号“滋合优及图”商标、第20451602号“珍妮环球及图”商标、第14123002号、第183946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图方式、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