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756492号“天下三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下三维 62756492

阅读:121454 2023-0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濮阳市绿松林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宇阳联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6492号“天下三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25519号“塑天下 天下及图”商标、第3091739号“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濮阳市绿松林粘合剂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宇阳联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6492号“天下三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25519号“塑天下 天下及图”商标、第3091739号“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形设计、商标属性、外观形态、商标读音、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在第1类商品上,已有带“天下”二字与其他文字组合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核心品牌,已经由申请人进行了实际的市场使用,申请商标显著特征也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得到了巩固与提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皮革粘合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人造树脂、未加工合成树脂、未加工聚合树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人造树脂、未加工合成树脂、未加工聚合树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黏合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

本文《关于第62756492号“天下三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下三维 627564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3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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