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超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10274号“叁零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53744号“三先生 MR3及图”商标、第53794552号“三先生及图”商标、第34462472号“三先生 MR.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均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被驳回,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