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乔维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维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第29058048号“JOV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VI”指定使用于第16类“绘画材料;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41277号“JOVI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6类“原珠笔;各种铅笔”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产品销售记录及评价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58048号“JOV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