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065392号“蘑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蘑界 25065392

阅读:59374 2023-0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归藏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俊杰智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趣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65392号“蘑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324号决定,于2022年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归藏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俊杰智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趣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65392号“蘑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324号决定,于2022年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干桂圆”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连续商业使用。被申请人系恶意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微信小程序截图、社区活动照片、产品包装图片。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复审阶段证据,此外,申请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顺延复审阶段证据):

  2、北京-智慧社区线上平台销售合作协议、龙之家智慧社区平台商户入驻协议;3、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呼盟之家APP小程序商品销售情况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主要意见与其复审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顺延撤销阶段证据):

  4、呼盟农特产销售合作合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干桂圆、干枣、百合干、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脱水菜、冬菇、木耳、干食用菌、发菜、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1均系其单方自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具体形成时间以及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证据2中的协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无法确定其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缺乏实际履行证据佐证;证据3中申请人购买或销售商品的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亦无法确定其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4仅有合同,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其实际履行情况。因此,综合考虑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3日

本文《关于第25065392号“蘑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蘑界 250653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3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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