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EXOWL (SOCIÉTÉ ANONYME)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4455号“BELGIAN OW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查询,因转让国际注册第1269357变号为国际注册1269357A。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69357A号“The Belgian Owl”商标、第18975268号“The Belgian Ow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与申请人系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