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S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9589号“NIL DUE/NIL 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42841号“NIL DUE NIL 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申请人的商标,申请人已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申请受理通知;the GazettE乐队百度百科页面;官网商品截图;日本国商标注册证;品牌宣传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获得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NIL DUE/NIL UN TOKYO”,引证商标为“NIL DUE NIL UN”,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商标评审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