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市君耀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新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834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设计团队精心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530115号“海谐机电HAIXIE ELECTRO-MECHANICAL及图”商标、第25162682号“QOO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垫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垫圈”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