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济南暴龙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焦点智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济南暴龙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焦点智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218154号“针探李食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针探李食真”,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清洁用油;抛光制剂;磨光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41670号“李食真”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磨光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李食真”,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18154号“针探李食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