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百因美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百因美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067848号“元气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元气水”指定使用于第31类“饲料;动物食品;宠物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42273号“元气森林”商标、第28158687号、第28160435号“元気水”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30类“冰淇淋;蜂蜜”、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侵犯其著作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荣誉资料、产品照片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067848号“元气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