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敦煌市蒙娜丽莎婚纱摄影楼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敦煌市蒙娜丽莎婚纱摄影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542847号“敦赢蒙娜丽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敦赢蒙娜丽莎”,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46576号、第12647424号、第4392693号“蒙娜丽莎”、第18050332号“蒙娜丽莎MONALISA M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工商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方式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领域,关联性较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42847号“敦赢蒙娜丽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