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赫(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对被异议人美赫(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1期《商标公告》第38994863号“MACQUAR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CQUARI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混合威士忌酒;烧酒;白兰地”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苏格兰姓氏中以“MAC”或“MC”为前缀十分普遍,且人数众多。苏格兰具有悠久的威士忌酒酿造历史,众多威士忌酒制造商常常将“MAC”或“MC”用作其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字首,尤其是那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传统苏格兰威士忌酒,其商标多以“MAC”或“MC”为前缀。经异议人长期宣传及使用,消费者已广泛知晓前缀为“MAC”或“MC”品牌的威士忌酒一般出自苏格兰。被异议商标“MACQUARIE”在构成方式上具有苏格兰威士忌酒商标的特征,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来源于苏格兰,或与苏格兰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994863号“MACQUARI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