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929565号“熹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熹牛 55929565

阅读:20987 2023-0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何宇 委托代理人:信格品牌管理(长沙)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60609号《关于第55929565号“熹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94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

  申请人:何宇

  委托代理人:信格品牌管理(长沙)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60609号《关于第55929565号“熹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94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607184号“熹牛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09期《商标公告》,鉴于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据此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引证商标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且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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