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447582号“楚虾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楚虾皇 56447582

阅读:102904 2023-0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皓知识产权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潜江市潜虾共享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7日对第56447582号“楚虾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485380号“虾皇”商标、第17326521…

  申请人: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皓知识产权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潜江市潜虾共享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7日对第56447582号“楚虾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485380号“虾皇”商标、第17326521号“虾皇”商标、第20074511号“皇虾及图”商标、第52966936号“皇虾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引证商标的刻意摹仿。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形式):

  1、商标授权书;

  2、被申请人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3、荣誉证书;

  4、新闻媒体报道;

  5、“虾皇”锁鲜装的商品展示图;

  6、“虾皇”锁鲜装的淘宝销售页面;

  7、加盟合同、宣传推广合同、广告投放照片;

  8、相关判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小龙虾(非活)、龙虾(非活)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小龙虾(非活)、龙虾(非活)等和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商品上。现为潘红羽所有,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潘红羽特别授权申请人使用其名下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小龙虾(非活)、龙虾(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楚虾皇”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皇虾”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小龙虾(非活)、龙虾(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小龙虾(非活)、龙虾(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

本文《关于第56447582号“楚虾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楚虾皇 564475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3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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