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461629号“D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AP 58461629

阅读:107138 2023-0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得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三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3801号《关于第58461629号“D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

  申请人:杭州得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三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3801号《关于第58461629号“D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10657578号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05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

本文《关于第58461629号“D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AP 584616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3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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