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郑礼佳
异议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礼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39187967号“红旗宾利REDFLAGBENTLE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红旗宾利REDFLAGBENTLEY”,指定使用于第25类“成品衣;运动衫;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68120号“红旗安捷”、第30069697号“红旗安达”、第30068711号“红旗行者”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工作服;驾驶员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用于“轿车”商品上的“红旗”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商标是否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在先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87967号“红旗宾利REDFLAGBENTLE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