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18506号“天美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44004号“美天健康”商标、第8017435号“天美”商标、第46332346号“天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本案情形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开,恳请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三枚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关于申请人主张因本案情形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开,请求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的主张。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并不存在不宜公开的特殊情形,为进一步增强商标评审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