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传动精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74294号“中国传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具备商标显著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域名注册证书、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国传动”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中国”,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属于禁止注册和使用情形,其使用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