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爱集微 40251383

阅读:103873 2021-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百悟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积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百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积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40251383号“爱集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北京百悟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积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百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积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40251383号“爱集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集微”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集微”商标的服务合同及对应的发票、印有“集微”商号的宣传册及手提袋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爱集微”作为其企业商号在我国“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相关行业内已为公众普遍知晓,故其称被异议人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异议人已于“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在中国在先使用“爱集微”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51383号“爱集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爱集微 402513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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