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551915号“三米家居SAN MI JIA J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米家居SAN MI JIA JU及图 63551915

阅读:91237 2023-0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红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1915号“三米家居SAN MI JIA 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1310号“三米之家 三米”商标、第21418250号“米 YM”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刘红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1915号“三米家居SAN MI JIA 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1310号“三米之家 三米”商标、第21418250号“米 Y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三米家居SAN MI JIA JU及图”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规格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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