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509107号“壶品天下HUPINTIANXIA 茗茶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壶品天下HUPINTIANXIA 茗茶汇及图 63509107

阅读:124835 2023-0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省壶品天下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诚企服(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9107号“壶品天下HUPINTIANXIA 茗茶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51235号“壶品天下”商标、第11182762…

  申请人:山东省壶品天下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诚企服(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9107号“壶品天下HUPINTIANXIA 茗茶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51235号“壶品天下”商标、第11182762号“壶说天下”商标、第40404561号“汇茗茶”商标、第40420093号“汇茗茶”商标、第3347630号“茗茶荟”商标、第318065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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