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65222号“泡!薯片 蜀香麻辣味PAO!POTA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和独创性,申请商标依托“卫龙”的高知名度并推广使用,已成为“零食小吃”行业的知名商品,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2021十大辣条品牌排行榜、相关报道、所获荣誉、版权证书、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泡!薯片 蜀香麻辣味PAO!POTATO及图”整体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