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越白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90238号“古越红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7875号“古越红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公司介绍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古越红虎”,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可区分,两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