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ELMOZHNYI ANTON OLEKSANDROVYCH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3586号“MANA POTION STUDI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85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401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058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5355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于2022年9月10日届满,现处于《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