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鑫耀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高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729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基于商号的独创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87835号图形商标、第15899336号“其昕汇及图”商标、第10058824号“强华机电及图”商标、第158953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出租合同、出租产品、宣传前台店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