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884144号“沁 舒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沁 舒适及图 62884144

阅读:135022 2023-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台州羽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84144号“沁 舒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1686号“舒适 COMFORT”商标、第10163927号“舒适科技”商标、第12831552号…

  申请人:台州羽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84144号“沁 舒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1686号“舒适 COMFORT”商标、第10163927号“舒适科技”商标、第12831552号“舒适坊·舒适纺”商标、第19027751号“舒适 100”商标、第19120164号“舒适口腔及图”商标、第13177530号“沁融商贸 QINRONG TRADE 沁及图”商标、第10012826号图形商标、第55607186号“沁馨竹阁及图”商标、第15216364号“舒适汇及图”商标、第26536088号“舒适空间”商标、第42441884号“舒适空间”商标、第26990573号“金舒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权利主体已注销,该商标不应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引证商标九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专用权期限届满尚未申请续展,现在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六所有人重庆沁融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注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至十二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审计;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无论引证商标七是否申请续展,都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引证商标六所有人重庆沁融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注销企业;鉴于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已注销且未对该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将之与该引证商标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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