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524661号“两氢一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两氢一氧 57524661

阅读:129671 2023-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两氢一氧(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24661号“两氢一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一家大型电商公司,为发展需要而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本案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申请人:两氢一氧(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24661号“两氢一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一家大型电商公司,为发展需要而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本案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项目,没有任何误导性,不会导致任何不良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介绍材料、销售使用材料、实际使用材料、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荣誉证书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除申请商标外,申请人在第1-45类商品、服务上还申请注册有520余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 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520余件商标,申请人此种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标识及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的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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