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STAR BIOTECH, LL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5841号“E-STAR BIO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向国际局提交申请,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限定为人用药(Medicines for human purposes)、医药制剂(pharmaceutical preparations),我局经审查核准了申请人的请求。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复审商品符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药制剂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619519号“E-STAR”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