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碧宜普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74192号“BEMUSE MAN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504227号“BEMUSE MANSION”商标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3年2月6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