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980277号“远征禾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远征禾木 64980277

阅读:107537 2023-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远征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80277号“远征禾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注册了“远征”、“远征禾…

  申请人:河北远征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80277号“远征禾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注册了“远征”、“远征禾木”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15489号“远征禾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远征禾木”,两者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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