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987278号“我们的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我们的家 63987278

阅读:106865 2023-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发现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87278号“我们的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5495号“我们的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状态,第63896667号“…

  申请人:北京发现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87278号“我们的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5495号“我们的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状态,第63896667号“我们一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申请撤回申请。另外,申请人放弃4102、4103、4104群组,只保留“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三个服务。申请商标是代表着互动空间游戏,空间布置,经过申请人设计后,商标显著特征较为明显,经过大量宣传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APP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制作;摄影;提供娱乐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被依法撤销(见1829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已被准予撤回,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放弃4102、4103、4104群组,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群组上的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我们的家”,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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