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394266号“市企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市企服 63394266

阅读:101422 2023-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安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品牌认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94266号“市企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注册大量的商标都是围绕公司的字号及服务范围进行战略性、防御性的注册申请,且与公司发展息息相关。“市企服”第35类商标为…

  申请人:合肥安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品牌认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94266号“市企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注册大量的商标都是围绕公司的字号及服务范围进行战略性、防御性的注册申请,且与公司发展息息相关。“市企服”第35类商标为转让所得,申请商标是在其销售行业上的服务选项拓展,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备该行业显著性特征,申请人在北京、天津设有分公司。申请人并非恶意囤积蓄意出售获取不正当利益为出发点,经查询,很多企业商标注册申请量远远超过申请人企业战略性、防御性商标的情况比比皆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推广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市企服”,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此外,你公司短期内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其对申请商标的真实申请意图,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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