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丽江醉乡民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15454号《关于第51255339号“醉乡民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20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46012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撤销复审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