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961012号“幸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幸运 13961012

阅读:148045 2023-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镇江味佳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市广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中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61012号“幸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625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镇江味佳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市广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中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61012号“幸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625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虾味条;调味品部分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事实及证据足以证明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以来,就从事着正常的经营活动,就一直使用在调味品商品上,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宣传片;2、销售合同、发票;3、产品包装生产协议及发票、平台;4、产品照片、展会照片;5、检验报告、登记证书、商标信息 ;6、委托加工合同;7、销货单及发票;8、实物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月2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挂面等商品上。2015年8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13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虾味条;调味品部分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8宣传片、产品照片、展会照片、实物照片,为自制证据,我局对此不予认可。申请人的证据5检验报告、登记证书、商标信息 ,不是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我局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为销售合同、产品包装生产协议及发票、平台,上述证据显示的为方便面产品。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虾味条;调味品复审商品,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局对此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委托加工合同,没有相应的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真实性我局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为销货单及发票,上述证据均不在指定期间内,我局对此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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