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42618号“长风舒霏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及“误导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整体的显著性高于“舒霏敏”,其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获得的相关荣誉;含有“舒霏敏”外包盒;商标档案信息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舒霏敏”,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